七、关于税款的抵缴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法规,税务机关可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后取得的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对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交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八、关于纳税人拒绝接受扣缴税款的处理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法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法规处理。
九、关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法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十、关于多缴税款的退还根据《征管法》第三十条的法规,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十一、关于减免税管理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法规,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按法规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法规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征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法规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法规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法规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法规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十二、本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