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财税地字第019号 1987-09-14
财税地[1987]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
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
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