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请各银行接到通知后,限期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税款。对纳税人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条例有关法规处理。 

  六、耕地占用税收入留给地方的部分,必须用于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此项资金必须保证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商品经济观念,运用竞争机制,主要采取承包和有偿使用办法,使投入产出挂钩,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七、请各级人民政府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当作一项大事来抓,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的精神,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征收进度和使用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增编的农业税干部,望抓紧调配,以充实征收力量,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征收机构,保证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