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1992-02-23
([54]财税方字第63号 财政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法行字第8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54法行字第60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三、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
四、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司法案例——股东有条件承担公司欠税连带责任
政策分析——未缴或少缴税款不会被税务处罚的情况
相关政策——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欠税人”出境须清税 重庆市33名 欠税人员被“边控”
杭州市拟加强税收征管协作 欠税者或被限制出境
纳税人欠税不缴带来的涉税风险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