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54)财税方字第63号                  1954.06.01

法行字第8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54法行字第60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 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商品 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均规定:

纳税义务人欠交税款逾期30日以上者,以抗税论,得移 送人民法院处理,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现据各地反映:

目前有些不法工 商业户对应交税款及滞纳金长期拒不交纳,税务机关移送法院处理时,因税法规定不够明确,法院往往只限其交清税款及追缴30天以内的滞纳金了事,30天以后,即不再加收滞纳金,这样反被不法工商业户钻了空子 ,因为他们长期拖欠税款的结果,送到法院充其量不过交清税款及30天的滞纳金,他们有恃无恐,反以长期拖欠为得计,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 库。

为此,特对上述各条规定补充解释如下:

凡逾期30天以上的抗税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后,其滞纳金应 按实际滞纳日数计算,不以30天为限;

个别工商业户因滞纳金过多,确实交纳不起者,可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滞纳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税务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亦按此原则办理。

希转属知照。

司法案例——股东有条件承担公司欠税连带责任 

政策分析——未缴或少缴税款不会被税务处罚的情况

相关政策——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欠税人”出境须清税        重庆市33名 欠税人员被“边控” 

杭州市拟加强税收征管协作 欠税者或被限制出境 

纳税人欠税不缴带来的涉税风险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渝地税发[2014]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