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并重新公布施行后,各项税收法规中有关税收征管的部分均按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执行。

    二、一些文件中所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现已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部级机构)。

    三、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后,省以下税务机构已改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四、一些文件中所称的"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现已改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五、一些文件中所称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现已改称县(市)国家税务局。

    六、在中国现有的18种工商税收中,已明确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籍人员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等11种税。

    七、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国还将对现行的某些地方性税进行改革,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  

    八、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外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其他外币的,按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外币的汇价套算,按套算得出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