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
 (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为了促进工业交通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经济核算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有计划地使用各种资金,现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的开支办法规定如下。

     一、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略)

     二、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
  (一)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2.单位价值在二百元或五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企业适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大小等情况,分别规定。中央企业由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商定;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商定。
  有些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虽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也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具等,虽然等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可列为低值易耗品。具体品名由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制定目录。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分别由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解决。低值易耗品,用生产流动资金购置,领用后照规定一次或分次列入生产成本。

     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一)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
  4.试制新产品措施。
  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开支。
  (三)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得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折旧率提取,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基本折旧率,由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五)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应当大部分留给企业(一般应占70%左右)。每个企业单位的留用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设备状况和其他生产条件,分别核定。在保证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需要的前提下,上级领导机关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之间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开支。
  (六)(略)
  (七)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要合理安排,不能超支;要编制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一)企业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间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房屋建筑物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基本上保持原有规模的,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房屋建筑物增加层数或扩大建筑面积的,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内解决。
  (三)企业结合固定资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和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证大修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较大的技术改造,所增加的费用用,应当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四)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修理折旧率提取,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大修理折旧率,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