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
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化矿字[1991]888号      1991.11.18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9]240号 ,本文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二、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矿井(露天采场)的延伸、技术改造、安全措施等。

  三、此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提高维简费标准企业名单(略)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吉地税发[2009]107号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
      
有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
       
提取的矿山维简费等如何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