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7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法规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法规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法规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法规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上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