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