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2-30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27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见附件表格25054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核收人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第二联略--编者注)
附件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见附件表格25055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核收人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三、本申报表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填写。
四、本申报表为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第二联略--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