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关于企业缴纳营业税、消费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的财务处理问题
  1.营业税。按法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按营业额和法规的税率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2.消费税。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按法规缴纳消费税。企业在报关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价成本。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成本。
  3.城乡维护建设税。企业按法规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应计入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资源税。企业按法规缴纳的资源税,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
  5.教育费附加。企业按法规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计入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关于企业执行新的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后的财务处理问题
  1.企业向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净支出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法规执行;向除此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2.企业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财务衔接办法所法规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3.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法规的范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具体核定,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暂按财政、劳动等部门批准的挂钩方案所确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确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其计税工资标准暂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确定,奖金按法规未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扣除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的奖金后确定;其他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暂按现行法规执行。
  4.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法规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