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3]153号 1993-12-27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9〕4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自2009年3月18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本文第七条、第八条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通知自1998年11月5日起废止。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本文第四条、第十一条自2006年4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一)甲类卷烟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3.18日起废止。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二)乙类卷烟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3.18日起废止。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三)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四)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未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