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88号 发文日期:1994-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

    补充说明: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9.8 实施日期:1997.9.8)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