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11-22     发文字号: 财税[1994]77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文自2003.01.30起停止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