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应在提交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时,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申请表式,另行印发),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得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如果其不能事先提出居民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先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并准其在补办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后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确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常设机构的期限计算问题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除中英税收协定外,一般还明确包括与工地、工程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可暂按以下几点掌握执行:

(一)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准备活动)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凡连续6个月(不含6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以上的,即为该对方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上所得税;连续为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影响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所应征收的其他税收。

(二)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所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

(四)对方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但不影响对分包商就其所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计算征税。

三、关于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的范围和确定为常设机构的期限问题

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少数个别情况(如中英税收协定)以外,一般都规定对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我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设有常设机构。现对与此有关的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