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废止]

国税地字[1988]25号    1988-12-12

印花税的“营改增”协调<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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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租商铺后将其转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等8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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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1.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十三条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法规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法规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