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的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
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 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执行申请人:
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执行申请人:
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执行申请人: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 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被申请人: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被申请人:
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申请执行的要求:
根据(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执行申请的理由:
辽宁省长海县(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一、被告刘仁训与被告王玉珍与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11)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XX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