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4-19 21:45:00
申请人: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禹都花园紫薇园10号商铺28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住址: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执行依据: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2910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劳务费及经济损失5268748元;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工程质保金70万元;
3、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58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后,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10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