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圃县看守所,坐落在公安局后面的一条街上。许多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地方,俗称“西大院”。四周高墙大院,自是森然。
几十年来这里边不知关押过多少青头愣子、地痞流氓、刑事罪犯和也曾制造过不小动静的亡命之徒。不过,石二哥可排在第一号。
随着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审判程序亦更加*人心。
薄暮降临,寒气袭人,虽然天空仍是一片深蓝色,但高于周围的大墙上的阴影渐渐拉长了。看守所里最多的就是时间。关在这里边的都是鲨鱼,没有其他鱼。任何一个新进来的人都必须遵守规矩,熬过他必须付出的时间。
不过,这一切对于石二哥来说似乎意义不大了,他知道自己大限将至,不会在“西大院”呆很久了。的确如此。
尽管石二哥是事实确凿的杀人屠夫,为报复泄愤而犯下十恶不赦之滔天大罪,然而,公正透明的法庭调查和最终目的,除了要依法惩治罪恶之外,其法律与人性的光辉也必然要在整个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现代文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必须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其辩护权。
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时,他可以事先准备稿子以应对公诉人和法官可能的提问,也可以完全不要稿子临场随机应变,具体如何辩护应由被告人选择。
谁将为石二哥辩护?
这个问题,他本人并不关注。
这一点,早在初次接受有关人员审讯向其明确告之时,他就有明确表示。如果他是一名大学教授,或许,他可能要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有条不紊地引法据律为自己的命运辩护,然而,他只是一名初中水平的乡下农民,走进审判庭可能是他生平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有机会见到的最辉煌的大场面。
作为被告人出现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检察官,还有数百名旁听者,他或许对“犯意”、“动机”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法律词汇的涵义的理解就像普通人听爱因斯坦讲相对论一样似懂非懂。
专业人士可以替他承担。
总之,他有权在法庭上公开地合法地用自己的声音说话,这是法律赋予一个被告人的权利。
但他“不愿多费唾沫”。
这也许并不是一切。关键在于,石二哥知道,自己必死无疑,因此两个多月来他平静地等待着最后时刻早日到来,放弃一切“抵抗”,放弃求生的可能,对于他头脑中的整个思想,只两个字便可说明一切:
速死!
所以,他不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也不让家人请。
石二哥自己也不作任何辩护。他明白自己不冤枉,辩护也无用。但是,大家关注,社会关注,接手办他案子的司法部门和人员更关注。当这一问题提到议程上来时,法院工作人员准备为石二哥安排辩护律师,但被石二哥拒绝。
办案人员想征求他妻子的意见,但他妻子已搬离原住址,无法联系。人早已消失,工作人员向他询问其妻子的联络方式,石二哥再次言明自己不需要辩护。
许多略知道案由,中间涉及那些被害者家属,多表以深切同情之心。从许多角度入手探讨,何等细致周密!虽暂无分晓,精神首先可嘉。讲许多内行话之后,有人才分析:说不定是案情关键。按规定,即使石二哥被判死刑成立,也不会立即执行。石二哥有10天的上诉期限,10天之内他如果未提起上诉,此案将报送长角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悬圃县中级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没有死刑的核准权。而恰在当年对死刑的审判程序又有新的规定,即便核准了,也要经过二次开庭审理,须由二审判决后方可执行。
虽说如此,案件实质并无变化。
家属等待着给他们一个明白。
后来的事情果真如此。时间不知不觉进入了东北地区寒冷的十一月,法院传出讯息:石二哥要被公审了!
鉴于此次审理意义重大,“石二哥杀人案”的审理人员级别较高,在悬圃本地历史上实属少见。案件主审官是悬圃县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诉人是悬圃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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