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商人胡雪岩

作者:高阳

第四,捏称已付定银二十万两,造成既成事实,并以运道冻阻,无须咨商北洋为借口,迫使沈葆桢单独负责。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权,委托英籍律师担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万两汇到招商局后,盛宣怀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额十足抵换现银。

第七,应付旗昌余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垫付四十余万两,尚短六十九万,由“官本缓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险费盈余等陆续给付。事实上现银与股票之间,仍有很大的一个差额,饱入私囊。

所谓“官本缓息”是江 南各省拨交 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万两,应付利息,暂时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暂付一半,所余一半改为股本。这样陆陆续续,东挪西凑牵扯不清,根本是一盘糊涂帐。

哪知刘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怀等人先发制人,列举了十八条申辩的理由,具禀北洋,由李鸿章抢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见,发生排拒刘坤一的意见的作用。加以盛宣怀的大肆活动,刘坤一的复奏,果然“留中”了。

李鸿章的复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刘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条”。他的笔下很来得,当下亲自草拟奏稿,驳斥李鸿章。首先说明:李鸿章认为刘瑞芬等,查案不无错误,为盛宣怀极力剖辩,奏请免议;此则朝廷自有权衡,非臣下所能置议。不过,刘瑞芬等所禀盛宣怀的贪诈情形,颇为明确,“有不敢不再陈于圣主之前者。”

首先要驳的是,李鸿章所陈,当初收买旗昌,请拨官本银一百万,并饬两准盐运使劝盐商就“盐引”派搭股份,预计可得银八十万两,再通饬南洋各省藩司、各海关道,随时劝谕富商搭股,并无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之说。刘坤一先引沈葆桢当年所奏,“臣于病榻传见盛宣怀等,续据禀称,各商尽力攒凑,只能集成银一百二十二万两,所短之数,拟请南洋各省,尽力筹拨一百万两”的原文,向李鸿章提出质问:“如盛宣怀无此凑集一百二十一万两之说,则沈葆桢何所据而云然?如谓此一百二十二万两即系原禀请饬藩运海关劝商搭股之项,则事既经官,沈葆桢何以不于折内明晰声叙;又何以不札饬各司道查照办理?”

李鸿章又说,藩司、运使、关道并未“帮同劝谕,各商亦未即附本,仅集股银四万余两”。虽有“官本缓息”等项,可以弥补此一百二十二万两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怀等不得不暂向钱庄借款来付旗昌,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负担甚重的由来。

对这一点,刘坤一分两方面来驳,一是由沈葆桢方面来看,倘如盛宣怀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而要动用官方力量劝谕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桢能“轻掷百万库款”吗?

再是从盛宣怀方面来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说的方法来凑集,那末“盐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关道劝谕富商附股,已有多少?理当具呈催问,而竟无一字之禀,甘愿以重息在外称贷,这是合理的吗?

由此分析,刘坤一作一论断:“是盛宣怀先有凑集百二十二万两之言,故不敢复有所请;而沈葆桢信以为实,无俟他谋也。”又说:“此等重大事件,往往反复筹商,至于数目,必须斟酌尽善,而后上闻,似不得执盛宣怀等饰词而抹煞沈葆桢奏案,以刘瑞芬等为未查原卷也。沈葆桢于光绪三年陈奏饷事,论及提拨招商局之款,自悔孟浪,固有难言之隐矣。”接下来又说:“臣之所以奏参盛宣怀者,原不独此两端,”而是因为另有更不堪容忍的弊端,旗昌公司当时已濒临倒闭边缘,即欲收买,应照西洋“折旧”之例,为何照原价承受。刘坤一最有力的指责是:“盛宣怀等收买旗昌轮船,原谓去一劲敌,可以收回利权,乃局面愈宽,而虚靡更巨,去年系第五届,竟亏至二十四万六千有奇,国帑高资,势将付之乌有。随经候选道员叶廷春入局经理,是为第六届,遂余银至二十九万有奇,短长并计,实多出银五十三万二千两,其收效如是之巨而且速,悉由力求节省而来,则盛宣怀等之滥用滥支,一年之内数十万两,岂不骇人听闻,即将盛宣怀查抄,于法亦不为过,仅请予以革职,已属格外从宽。”

原来此骗局成功后,局本大增,利息日重,而旧船、码头、仓库的管理,亦须大笔费用,成了个无法收拾的烂摊子。

盛宣怀、唐廷枢计议,不如找个人来接办,以便脱身。多方物色,找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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