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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8 10:40:34

2016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实施,那么各大银行就得去落实反洗钱3号令,所以今天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落实反洗钱3号令工作报告”,一切来看看吧:

一、修订背景

(一)原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已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二)基于行为特征的报送条件不符合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的国际标准。

(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具备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的能力。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解决现行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通行标准

(三)充分听取多方意见

(四)整合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内容

1、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

新办法第五条: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新办法第五条: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 上(含1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

3、调整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新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4、调整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二)新增的内容

1、新增4类适用对象

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

2、新增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

新办法第五条: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3、新增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新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建立要求

新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且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3)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5、新增交易监测标准完善要求

新办法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6、新增交易分析与识别要求

新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