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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照经营行动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11:39

(二)县公安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旅店、宾馆、网络公寓等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特别对于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无证小旅店,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同时对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取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对歌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备案,严厉打击娱乐场所存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处理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三)县消防大队

依法对歌舞厅、宾馆、旅店、网吧、游戏厅等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对歌厅、旅店等公共娱乐场所,要对其消防器材、建筑防火、电器防火、安全疏散、燃气用具等安全项目和准入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过规范后能够达到准入标准的要及时核发相关许可;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县环保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噪音、排污、放射源安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对宾馆和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要对其环保指标和准入条件进行严格评价,经过规范后能够达到标准的要及时下发许可或相关文件;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县卫生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宾馆、旅店、餐饮服务、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旅店、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过规范后能够达到标准的要及时下发许可证;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六)县文体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特别是对歌厅等娱乐场所,经过规范后能够达到标准的要及时下发许可证;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七)县安监局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的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仓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教育局

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广大在校学生不到网吧、歌厅、旅店等场所参加各种非正常消费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九)县监察局

对照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阻挠执法、干扰执法、通风报信、参与经商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取缔非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创建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力量,坚决一次性彻底根治。

(二)强化领导。各职能部门一把手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实际,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每个阶段要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各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严明纪律。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各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并传达贯彻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在清理整顿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