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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照经营行动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11:39

一、指导思想

依法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 ”要求,按照《 县“ 安全年”活动专项推进方案》部署,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原则,密切协作。

二、目标任务

以清理整顿歌厅、旅店、网吧、游戏厅和有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导和督促可以达到开业标准,但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业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措施方法

各责任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其立即办理相关许可和登记手续。

(二)对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许可要求的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办理相关许可证和登记手续,必须做到规范一批,准入一批。逾期达不到要求或不办理开业手续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隐患、严重污染环境、不良后果明显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并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和贫困人员等弱势群体,要积极引导他办理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职能部门要以疏导办证为主,降低准入条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证照过程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整顿范围

(一)应当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是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底阶段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地毯式排查**底,对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进行登记造册。

(二)分类规范阶段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底排查情况,对无证无照业户逐户进行确认,对每户所需的标准要分别交代清楚,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规范。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要立即督促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许可条件而未取得许可证的立即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过规范能够达到许可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后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集中整治阶段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未取得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业户进行查处取缔。对情节严重的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整治、联合执法。

(四)总结验收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完成后,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进行验收,并认真总结,将情况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察验收。各部门要在专项行动后,建立长效机制,指定专门机构,把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好。

六、组织领导

成立 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由以上各职能部门主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 兼任,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工商局副局长 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提出工作措施,组织查处取缔行动,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七、职责分工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县工商局

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以及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