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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活动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19-04-17 10:39:09

4.提高居民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益。过去人们时常把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挂起钩来,其实这是片面的。在市场机制下和法律框架内,城乡居民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用好用活自己的钱,用出效益,天经地义。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2.融资成本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出银行基准利率的1-3倍,有的短期借款甚至高于基准利率十多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使急于用钱的借贷者承受着较重的利息负担,甚至越陷越深,无法摆脱困境;另一方面,由此产生了社会上的资金掮客和食利阶层。

3.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加之人们受高利驱使,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民间借贷分流。从金融稳定角度看,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对正规金融形成**。

4.可能成为不安定因素。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由于其活动的隐蔽性和不可控性,一旦遭遇市场突变、企业经营不当等情况,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为社会问题。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治安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个别的还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问题,虽经多年来反复强调,但一直难有大的改观;借贷亦是市场行为,逐利而流是资本的天生禀性,难以期待“雪中送炭”。面对如水银泻地般的民间金融,以前瞻的眼光、果敢的措施,加强引导,趋利避害,充分利用,严防动荡——这是我们应取的姿态。

(一)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1.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民间融资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要客观地研究分析,及时做出政策调整。最近,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企业和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之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2.形成更充分金融市场竞争格局。民间融资虽说具有趋利性,但城乡居民的存款选择是非常理性的。一般来说,民间融资的便利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均高于银行。政府应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框架,逐步允许民间这些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进入信贷市场,规范、有序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由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区别对待,促进规范。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这是促进投资理念成熟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市场选择和投资者的风险自控应给予充分信任。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引导、规范和提升。对于能够满足民众创业创新、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融资活动,尽可能纳入有序轨道;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融资活动,要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融资活动,要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对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分流民间资金。

在国家层面,完善股票、债券、保险等市场,增强老百姓的投资信心,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向这些市场。同时,不断推出符合国情、适合县域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业务产品,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业务将迅速膨胀。作为地方,在此方面同样大有文章可做:

1.强化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主体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居民储蓄和委托银行理财的热情,增强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要将民间资金导入金融体系,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同时,积极引进民营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

2.扶持和规范担保机构。一要运用政策杠杆促进担保业发展,参照发达地区做法,对新办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补贴,财政每年按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二要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与担保公司的互利合作,真正建立起银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联动机制;三要做大现有担保机构;担保中心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集聚民间资本参股,组建为股份制担保公司;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突出主业,规范经营,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联合做大;四要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五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