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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活动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19-04-17 10:39:09

近年来,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和诉讼明显增多,这引起我们的关注,也成了这次调研的动因。在调研的过程中,适逢国际金融危机,金融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令人眼花缭乱的经济局势,给这次调研平添了一份沉重。通过调研,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历史悠久的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将更趋活跃,它有其负面的不良影响,更有其正面的积极意义,作为地方政府,如何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有所突破,有所建树,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把正面作用发挥到极致,实在是一个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一、民间融资存在主要形式及活动情况

民间融资活动是指自然人、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一般未被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框架。目前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形式,大体分为以下五类:

(一)民间直接借贷

泛指社会上分散的个人之间借贷,是民间融资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这种借贷由双方商定或通过中介人,方式灵活、方便,通常单笔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的也有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或者设定保证人。民间直接借贷主体广泛、复杂,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总体规模较大。如果只涉及交易双方两个当事人,其风险相对可控;如果借方多头借款,风险则相对较大。

至于危害较大的类似抬会、合会、基金会的组织,历史上未成气候,目前也未有发现;但为赌博等不正当行为提供资金的资金掮客确有存在,并大多与黑恶势力有关联。

(二)企业直接借贷

企业直接借贷分为企业间借贷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

企业间借贷区别于延时付款或赊销等商业信用,通常发生在相互比较熟悉信任、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一般都是周转急需所用,借款期限较短,借贷利率大多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企业间借贷的主体通常只涉及交易双方两家企业,交易对象相对固定,交易风险一般在可控范围之内。这种借贷方式存在较为普遍,对企业临时资金需求有较大的缓解作用,是对企业正规融资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

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由于涉及面比较广,可以归类为集中型的融资活动,是一种集资方式,这又可分为企业向管理层、骨干、职工的内部集资(集股)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集资。企业集资一般是企业为了解决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的资金不足,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募资行为,通常具有资金总额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期限相对较长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借款名义收取定金,也可视为集资。正常的企业集资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实现扩张,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在企业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普遍存在从民间融资的情况,尤其是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于资本原始积累不足,自有资金已经用于前期投资和生产经营,企业想再扩大规模或进行创新改造,在银行贷款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寻求民间融资不失为一条途径。企业从民间借贷的准确数据,我们难以获取,但可以肯定此项数额不会小;利率相对较高,定期(按月、季、年)付息,月息一般在1.5%—3%之间,但企业尚可承受;期限一般不定,而且是在滚动中,即这边原融资退出,另外新融资又在进入。在企业正常经营、宏观经济环境较为宽松、行业发展前景可期的前提下,这种融资运作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一旦失去以上前提或遭遇突发事件或发生挤兑,将可能引起动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三)担保机构

担保中心是从事为中小企业、再就业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全部为财政提供。2003-2007年累计贷款担保额3亿多元。目前该中心担保业务运行正常,还得到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扶持,但与其合作的只有市农村合作银行一家地方金融机构。

民营担保机构中,最早成立的是三鑫担保公司,始创于2003年6月,创办初期曾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接触,但由于银行方面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代偿风险并负责贷款方的资信审查,因此与银行合作关系未能建立,担保主业也一直没有开展。其他民营担保公司都同样遇到类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营担保公司主要开展的是超经营范围的其他一些业务,如:为企业间借贷提供担保,以及贷款转贷、货款周转、注册垫资、招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和拆借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失去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一主业,已经名不符实,因此将其归入民间借贷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