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庞建军 局长
被答辩人渭南市临渭区某某村一组
负责人 刘某某 组长
答辩人因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在今年的五月份,我局接到某某村一组部分村民的举报材料,称所在村组组长刘某某以搞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随即,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我局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被答辩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占用土地9。642亩,从2007年3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45间房屋。虽被答辩人称持有临渭区城建局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批复,但至今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答辩人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擅自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明显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并且 针对被答辩人的行为,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故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与处罚,适用上述法律十分准确。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客观存在,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村民强烈要求“还我耕地,我们要生存”,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退还耕地,拆除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答辩人之所以作出以上处罚,根据规定,退还土地,拆除房屋,恢复耕地是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适用;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适用最高限作出罚款,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动机、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适当。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罚决定书》。
二、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称,其在新村规划建设中的经济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有密不可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还认为,如果没有答辩人的批准和失职失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绝不会仅凭“新农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占用本村土地为村民建房。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我局至今没有作出任何批准用地手续,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答复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失职失查行为与其损失有关,答辩人固然具有检查违法用地的职责,被答辩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归结到行政机关的未及时检查。根据其推理,任何一个杀人的受害人都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这样岂不滑稽?正是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答辩人不可能承担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