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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9:14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1

  答辩人:林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林西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xx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2

  答辩人:XXXX单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长。

  被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

  答辩人就XXXX有限公司诉XXXX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1、我单位从未派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接到诉状后,经详细调阅财务档案,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的财务档案或欠款记录。几任单位领导更换进行财务交接时也从来都没有被答辩人所诉债务的交接手续。

  2、我单位作为国家机关,遵循单位严格的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员到没有签订挂账协议的商店随意挂账。我单位与被答辩人没有采购合同,没有授权工作人员到被答辩人处采购商品。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关于被答辩人所诉XXXX元的欠条。证据瑕疵一,我单位印章的全称应为:“XXXX单位”,而被答辩人提供的欠条证据中的印章为:”XXXX单位”。此印章不属我单位印章。证据瑕疵二,该欠条仅加盖了公章,没有任何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的签字,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查,我单位既没有该笔欠款的财务记录,也没有相关物资的入账资料。证据瑕疵三,欠条下半部分所谓的还款记录,仅有部分个人签字,没有加盖我单位公章。

  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该证据与我单位没有关联性,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有个人签字的XX张“销货清单”。

  我单位从未授权任何人到被答辩人处赊购商品,也没有收到销货清单上的任何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赊购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应由我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