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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孩子答辩状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7:50

  离婚要孩子答辩状怎样写?不知道的朋友,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离婚要孩子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离婚要孩子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住山东省xx县xx小区13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变更抚养关系.实际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任何具体法规依据和事实的。

  起诉书中唯一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那只是一条关于离婚时子女归属的基本原则,并非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对变更抚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中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个要件,且不说病残,单就抚养能力而言,也可以问问原告,让原告实事求是地说,难道被告真的无力一个孩子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村很难能找到一个能说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连周围村庄不少人都了解被告是众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实的积蓄房产三处,每月保安收入.抚恤金.子女供养等三.四千。

  试问原告,难道你能拿得出来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事实证据吗?!

  再说,事实上,原告共生育三个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抚养,难道原告也真的养得起吗?!难道分担一个还不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吗?!

  第二个要件,还可以让原告真心地说,孩子是不是被告唯一的心肝宝贝?!

  孩子是被告唯一的孙子.难道还有不疼爱唯一孙子的吗?!难道还能会对唯一孙子有丁点含糊吗?!难道还忍心让确有不利孙子的情形存在吗?!

  事实上,孩子从月把至今一直给其奶奶吃.睡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也请问原告,你给孩子吃.睡在一起,连续几个小时有几次呀?!难道这还不充分说明问题了吗?!

  如果原告硬说现在确有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请问原告,有事实根据吗?!证据又何在?!

  说穿了,还不就是以孩子作要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吗(孩子具有继承权,要回孩子,就可以要房产.孩子还有可能再送给被告抚养,都明知道被告疼爱孙子心切。这也可能是妄加推断。不过,没有还房贷义务的原告已经替还房贷几个月了,这到底又是何用意呀?!)?!

  再,从道义.人情上说,难道为国尽忠当兵十六年,连个后代也不给留了吗?!

  对于道义.人情任何法规(包括宪法)都会有所体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就有明确规定,不能再生育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的(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实)。

  第三个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以后再说。

  第四个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亲去世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提起诉讼,那倒是个正当理由。

  四个要件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其他都不是变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离婚合法,子女归属明确.要想再变更抚养关系,就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没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给单说孩子小一样,那仅仅只是个酌定情节,并非法定年龄。只有满二周岁.满十周岁才是法定年龄,其他只能仅仅是个酌情考虑的问题。

  就变更抚养关系而言,到此即可完全结束答辩。因原告起诉书中还说到实际监护问题,故再说以下两点。

  二.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不符合监护人的决定的基准原则。

  原告起诉书第二个请求事项索要孩子实际监护权.关于这个问题,在法理上也有明确说法.离婚后亲权监护人的决定基准是: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三)主要照顾者原则;

  (四)子女选择原则。

  第一个原则,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个原则,孩子从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搂着睡,现在猛然改变到你那种生活环境,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改变生活环境本身就对孩子不利(这一条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个负担,难道对孩子抚养还有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