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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4:16

  随后,答辩人只得按照xxxx—xxxx年期间被xx公司财务科逼迫退回的现金、供煤、供水泥等总计款24万余元,于xxxx年秋,到诸城法院贾悦法庭起诉xx公司先退还该欠款。

  xxxx年11月18日,诸城法院贾悦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的民事裁定。

  xxxx年,答辩人第二次到诸城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后,却拖着不给立案。直到诸城x委书记于xxxx年初把答辩人的上访信批转给诸城法院院长后,才于同年4月立案审理。

  xxxx年下半年,因在民二庭审理期间阻力重重,本案主审法官主动要求答辩人申请她回避。为此,答辩人以民二庭庭长彭某曾于xxxx年采纳xx公司虚假欠款条伪造(xxxx)诸皇经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

  民二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此,院长决定由本院城关法庭审理本案。

  因答辩人王xx根据新的证据把原起诉欠款额增加到一百多万元,诸城法院便将本案移送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

  xxxx年元月2日,答辩人王xx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院按一审民事案件办理了立案,案号为(xxxx)潍商初字第10号。

  xxxx年9月1日,xx市中级法院又将本案退回诸城法院另行立案。为此,王xx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诸城法院,案号为(xxxx)诸商初字501号。

  xxxx年6月9日,诸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王xx欠款本息总计360047.25元。双方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xxxx)潍商终字第529号。

  xxxx年12月6日,xx市中级法院以“涉案的(xxxx)诸皇经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及调解内容履行情况不明”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xxx年10月10日,诸城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由xx公司偿付王xx欠款36306.25元、利息18798.24元。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xxxx年8月13日,王xx收到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时间是xxxx年3月2日)。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xx公司请求再审法院驳回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xx公司第二项再审

  请求,全面支持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xx

  x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