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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4:05

  大厦内全体业主房屋面积总和共两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仅占不到十平。大厦内部现有布局已持续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厦内其他业主均无异议,如法院强行判令恢复原状,不仅会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法院应结合大厦内部现在的实际状况,从安全优先、业主整体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兼顾适用相邻关系中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江xx

  xxx年八月十一日

  财产损害答辩状2

  答辩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认为此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从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依据。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xx年10月25日,被答辩人在浙江省凯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稳压器一台,稳压器经凯伦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正常,并在xx年五一假期前机器一直运转正常。这说明稳压器质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么长时间的正常运作足以证明这一点。而被答辩人认为次火灾是稳压器内部故障引起,显然与其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 根据答辩人对本次产品事故分析报告,认为稳压器是由于使用环境不符合规定造成损坏的,理由如下:

  1、根据答辩人技术人员在事故后对现场的视察及分析,认为稳压器的烧毁是由于稳压器周围气体不流通,产品散热孔被周围物体挡住无法散热所致。

  2、根据在场消防人员所说,易燃物燃烧后是自熄灭,只有氧气不足及不通风状态下才自熄灭,,这些足以说明房子内部不通风,导致产品不能较好散热。

  三、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永康市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使用。本案中,消防部门所作的火灾认定书是在火灾发生数天后进行的勘验,而不是在火灾发生后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验的,因此,其鉴定过程中对有关数据和证据的考量会出现偏差,或者现场询问和现场勘查会出现纰漏。而且,答辩人在事故现场分析后,也发现失事现场存在诸多人为移动的可疑之处。如果法院仅以该“灾事故认定书”就断定火灾为稳压器内部故障起火所致,明显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相悖。

  四、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被答辩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未认真阅读稳压器产品使用说明书,始终确保使用中产品的周围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而仍然使周围放置了许多物品,影响了产品散热,并关闭门窗,使产品彻底丧失通风环境,直接导致稳压器由于周围环境不通风而损坏。

  2、根据本公司产品说明书第6条第4项规定,“如果在使用中发现稳压器有异味或冒烟现象,应立即将面板上断路器手柄指向off位置,截断电源”,五一假期期间,公司无人值班看守,致使稳压器周围危险环境不能被及早发现并清除,稳压器刚刚出现烟熏状况时也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给与控制,致使发生了本该避免的事故,被答辩人对稳压器正常安全运行的掉以轻心是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