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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3:22

  上诉人提出上诉,答辩人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诉案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案答辩状1

  答辩人 :xx,男,汉族 xxxx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xx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xxxx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借款人:xx。签署日期:xxxx年元月8日。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xxxx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xx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xxxx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xx已实际为xx垫付了钢材款xx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xx公司的钢材款只有xx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xx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xx虽系xx的股东,但是与xx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上诉案答辩状2

  答辩人(被上诉人):文xx,男,xx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用拖拉机驾驶员,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1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负责人:王xx,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皖1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充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純系无理纠缠,妄议司法。事实上,在原审法庭调查中,被答辩人在未举出该鉴定意见书有违背事实和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已经表明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可视为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合理合法。该司法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其单方的臆想和猜测,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损害事实和法律的蔑视以及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另据该鉴定意见书系由鉴定机构xx中和司法鉴定所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真实材料进行技术鉴定的,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辩人称内固定未取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说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司法鉴定相关规则,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必须等待二次手术后方可运行。何况答辩人已经在原审中声明后续治疗费不在本案中主张。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承担赔偿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事实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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