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xxx年,×××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xx年过世)曾经状告×××、×××,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改嫁,并将×××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逐渐长大成人,并经常去看望奶奶×××,×××对自己的孙子×××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谈了对象后,×××多次对×××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因有×××将房子给×××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与其母亲×××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的女儿、女婿便将×××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与其80高龄的奶奶×××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的名义或者唆使×××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为×××与×××知道,×××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本人的也无从查证。×××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xxx)嘉民初字×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独立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法院驳回×××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九月七日
物权确认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X,住所地: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答辩人XXX、XXX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涉案房屋,没有任何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