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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4-18 20:50:31

  反诉答辩

  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反诉条件

  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