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未遂辩护词是怎样的
二、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首先,受害人在案发前通过隐瞒自己实际年龄和身份,从而欺骗被告人感情和骗取被告人金钱的行为无疑对案发前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作为一个曾被前妻抛弃的在心理上受过严重创伤的男人,受害人这一行为犹如残忍的撕裂被告人的伤疤。其次,当被告人知道受害人欺骗自己的事实,强忍着气愤与悲痛坚持要走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用言语刺激被告人(“你这男人怎么这么不讲信用……”’)并无故要求被告人给其1000元钱的行为明显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受害人有意无意用树枝打到被告人的行为也推动双方之间矛盾的升级,而接下来双方之间的你打我一巴掌、我抓你一脸的争吵无疑直接使事态朝着罪恶的深渊坠落,不可挽回。在这些过程中,不能不说是受害人多种不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造成被告人情绪失控从而导致受害人生命逝去的导火索。
三、本案从证据上看,只有被告人口头供词,没有其他相关物证能够直接予以证实。
而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易受各种因素干扰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同时,本案被告人供词对事实的描述前后存在多处不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和“疑罪从无”精神的角度出发,不宜直接处以死刑。
四、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所犯罪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观上没有直接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对比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来说相对较小,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坦白交代,表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人缘一直比较讨好。只因一时气愤,情绪失控,才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的关押管教,早已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希望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我们从案发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到案发时被告人的心理反映、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到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十恶不赦,对其重新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同时鉴于上述可以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着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从轻判决,给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辩护词,由于不同的人犯罪情况是不同的,因此,以上的辩护词仅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