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读后感(十):饮水思源,钱没白花,嘻嘻
当当网上无意看到这本书,正好搞活动,于是买了,没想到看完后期末考试正好遇到这方面的,直接把书中的观点运用到论述题中,嘿嘿,老师点评说有创新呢!这不,饮水思源,还是到这来点评下,感谢作者哟!
背景提示:2006-07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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