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的读后感10篇(5)

  而且法律也在发展,法律也在发生着变化,尤其是中国社会进步太快,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结果法律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十年以后和十年以前的法律可能就相差很大,比如在讲婚姻的时候,我以前都认为只要具有了婚姻的事实就是事实婚姻。没想到看了解释才知道,早在一九九四年就进行了修改,九四年以前存在事实婚姻,九四年以后没登记的,就不算是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即便办了喜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还生育了孩子,从法律上也仅仅是同居。无法受到婚姻的保护。想一想也对,现在很多老年人两个人搭伴生活非常普遍,如果都算事实婚姻的话,肯定要涉及在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要分割对方的财产,而对方的财产往往都是为自己的子女准备的。这样就会造成财产纠纷。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只要两个人没有登记,就是同居关系,不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就是,原来是谁的房子,就归谁的子女,这样是很合情理的,如果不这样做,那么老年人的婚姻会变得更加麻烦。

  有时间真的应该多了解了解法律,而这本大书,的确是了解法律的一本很好的普及读物,也是一本常备的法律参考工具书。

  《让人猛拍**的法律常识》读后感(九):那些年我们一起读的法律——《让人猛拍**的法律常识》书评外传

  刚才写了《让人猛拍**的法律常识》书评,觉得意犹未尽,但又不能在书评里写太多题外的内容,现在单独写一个,算是书评外传吧。

  我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当初报考时是为了逃避数学,虽然也曾经为了本专业而努力过,但是最终没能到对口单位去工作,但是我并不遗憾。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里,法律,乃至法学可以说是最为特殊的一个专业,它随着它的环境有它的特殊性。我上大学那几年,但凡有人问我学业相关问题,都说学法律好啊,学完法律当律师,可以“吃完原告吃被告”——我对这种观点特别反感,但这是一种普遍价值观的体现,暂且不谈。

  我实习的地方是法院,只要一有时间就要坐将近一个小时的公交车过来做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偶尔也可以去旁听。法官给我的印象是审理案件的能力很强,其实倒不是多大的案子,而是每个案子在当事人嘴里一说,在我听来都毫无头绪,而法官一总结就一针见血,头头是道。我很佩服这种能力。

  毕业后,我考了一次司法考试,没通过,两个整天的答题过程让我这种准备不足者感到很压抑,后来也没有再继续考过。不过还是有很多人劝我,想办法拿到司法资格证,毕竟能找到更好的工作。我没有表态,就连给我自己也没有表态。反正从那以后,我跟我的专业算是结束了缘分。不过正如前面所说,我更佩服法律工作者那种思维能力。至于当初什么为了法制建设添砖加瓦的伟大理想早就压箱底儿了。

  不过话说回来,那天读了贺卫方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法律无比神圣的光环又一次从我的心中升腾起来,就像大一坐在教室里第一次听法学课一样。同时也感慨,在中国,好像老百姓不知道的事情比知道的事情还要多。

  学过法律毕竟跟学过艺术不一样,正如当年我的老师所说,学法律的人做什么事都谨小慎微,因为自己就给自己套上了条条框框,不敢越格半步。就拿我刚才写那篇书评来说,改稿的时候,把很多带有一点绝对色彩的词都改成了相对性的词。有那么一会儿我甚至想,这本书我没有逐字逐句的读过(有些案例早在上学的时候就学过),如果这个作者在里面说错什么话,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我到时恐怕要受牵连,另外对自己很多主观的看法,并没有援引权威言论,会不会出丑……这就是那种前怕狼后怕虎的想法。其实没必要。但是保守点总要比莽撞点安全一些,不过太保守了也没什么大出息。

  再说说前面提到的这本书,书中几乎都是常见的案例,对于老百姓来说很实用。但是反过来想,当初我们学的那么多专业性的、边缘性的部门法只是为了考试,就算考试通过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人能用到,而且就算用得到,也不一定会把那么多内容全部记住。前面说过,我在法院实习过,每当法官遇到相对较为稀少的案件,他们也是提前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找法律依据。更何况常见案子就那么几类。就好像蒙古国学习海洋法显然意义不大,而考试的时候却一定要有相关考题,不知道坑了多少爹。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分科就行了。比如你就想做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学民法就够了,为什么还要去学刑法、刑诉?我就想当一个好的刑庭法官,你让我学民法干嘛?“法”这个词是很大的,没有从中学就引进教材已经很难让人理解了。而对它的教育改革真的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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