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偿债物的调查报告
总行待处理偿债物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对待核销偿债物折价的核销,视同呆帐贷款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呆帐贷款除纳入国家试点城市范围的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之外,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并报经省财监办批准,方能核销。而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是名存实亡,并没有经法院宣布破产,因此变现后的损失不可能按呆帐贷款核销的有关规定整理出完备的核销材料,因此核销的有关规定无法操作。
(七)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和变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我行产生了很大影响
调查发现,我行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受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政策和做法的影响较大,合作关系处理恰当可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提供很大帮助。如A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由A县财政局提供担保跨区向B县支行贷款,由于贷款单位无力还款,担保单位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B县法院派出40余名法警进驻A县财政局长达20多天,经新闻媒体曝光,由A县政府出面,不仅以402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偿我行债务,而且免费代办所有过户手续,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我行资产。但处理合作关系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并不掌握在我行手中,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政策和做法往往更侧重和倾向于贷款单位。如某市商贸城集团公司因筹建商贸城向我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地方政府为解商贸城燃眉之急,以文件形式确定商贸城部分房屋出售底价,并以此为依据,促使商贸城与各家银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否则视同放弃债权,各行为避免债权被悬空,只能被迫接受,分配给我行的天山楼部分评估价值1680元/平方米,而据我行中介部测算,当时每平方米仅为1200元。类似的现象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过程中极为普遍。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针对目前全行待处理偿债物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议总行尽快制定出更加系统的管理办法,从评估、收回到保管、变现、核销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在接收环节,尽可能明确全行可以作为偿债物的资产种类,促使经办行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有选择的接收偿债物。二是在保管环节,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保管方式,尽可能减少损耗。三是在处理环节,按照损失金额和损失比例双重标准确定相应的授权范围,以便于经办行能够及时按照授权范围,对偿债物适时作出处理。四是制定待处理偿债物的具体核销办法,明确核销的具体条件、手续以及时间范围,促使经办行尽可能在折价损失发生的当期进行核销,避免集中核销给核销年度损益产生过大的**。五是建立完整的偿债物报告体系,定期编报偿债物报表,全面反映偿债物的管理及处理情况。
(二)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从规范核算、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总行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方式。
一是对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建议增设一个过渡性科目,比如“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在偿债物入帐时,对冲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偿债物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催收利息;
同时,按收取冲减的催收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在偿债物变现时,如果抵顶债券全额收回,会计分录:
借:××科目(银行存款等)变现金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二级科目
同时,增加收入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贷:利息收入
1、如果变现过程中发生变现损失,但损失额小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变现金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同时,按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2、如果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数额相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3、如果变现损失大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作如下处理:借:××科目(如现金)变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