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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调查报告例文引荐2017

发布时间:2019-04-11 22:21:34

  另外出版物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个体系还很不完善,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有限的管理法规,而且存在多重管理,在实际执法中可操作性少,甚至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和矛盾,如《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规定有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向人民法院申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有版权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处罚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大,部门推委多。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实践检验和对不足问题的研究与改善,我国的出版物市场法律体系将会更加科学与完善。

  还有就是要设立扫黄打非常设机构。当前,松散的、临时性的扫黄打非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扫黄打非工作的开展,很难适应高效的“黄”“非”泛滥的现实;临时性的扫黄打非协调管理机构模式已成为上传下达的机器,而无专项经费支出的扫黄打非活动,更不用说也只是纸上谈兵,与所承担日益繁重的扫黄打非斗争任务严重错位,迫切需要增报专项经费,设立扫黄打非常设机构。

  笔者作为基层的出版物市场管理人员在加强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有几点建议和设想:

  一、尽快明确市、县级出版物(版权)管理的机构。开展著作权、版权登记,受理著作权、版权案件,仲裁著作权、版权纠纷,依法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使版权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根据各级新闻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实际管理工作情况,和新闻出版局肩负的扫黄打非工作任务,按照守土一方、守土有责的要求,理顺体制建立政府统一的出版物市场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和无专属管理的现状。真正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二、尽快解决市、县新闻出版管理的机构编制问题,充实工作人员,使当前扫黄打非工作人员长期借调、抽调、借用的局面有所改善。新闻出版和扫黄打非工作需要必备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这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增报专项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长效管理,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已成为当前新闻出版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的燃眉之急。

  三、正确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加以区分。在某些情况下,所谓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也可能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如前些年引起全国轰动的“奇异的性婚俗”非法出版物一案,就是犯罪分子盗用某出版社名义搞的非法出版物,这种情况,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追究盗用人、冒用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冒用或盗版者是出版社内部的人,也应由这犯罪个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视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一种法人(或非法人)共同体的犯罪,而社会中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形式繁多,单位犯罪现实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并非领导批准一种情况,比如:某地区教委服务公司或教研室盗印教辅构成犯罪,案件审理查明,教委领导并不知情更没批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因为这种犯罪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的。因此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才能视为是单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依据这条法律我们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以下理解或认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某地、市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时,依法对犯罪单位判决罚金24万元,而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四、组建一支信息灵、装备精、素质高的行政执法队伍。目前从事出版物管理的市区、县乡级执法人员尚没有统一的资格授权,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志与有效的执法证件;没有形成执法联动网络。下一步执法队伍要分布到城乡点,执法人员要统一着装,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执法机构要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如照像机、摄像机),执法队员应配备便捷的通讯工具(如对讲机、移动电话),并将举报电话与公安的110联网。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暴力抗拒执法和作案手段多变现象,才可能解决目前出现的“执法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