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随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三、报送时间

  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称各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完成《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将于2020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编报工作要求

  (一)准确界定《决算报告》报送范围,确保应报尽报。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一是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报告》。

  二是对发行永续债、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企业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确定其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对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应当在业务合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规定,确定基础资产能否终止确认(出表)。

  三是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收入;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调节利润;不得通过擅自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等方式调节利润。

  (三)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支撑。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科学的分析方法,认真撰写相关分析材料,强化对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情况分析,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四)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决算工作有序推进。对于《决算报告》中的人力资源、专利情况、环保等非财务指标,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投资、规划、薪酬等部门与财务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确保决算工作有序推进。

  (五)确保审计独立性,规范审计相关工作。企业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聘用管理,及时更换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审计机构,同时与审计机构建立规范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审计工作。企业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合法、合规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数字造假。财政部将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数字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彻查严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财政部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联系方式:电话010-68552420 68552419 68552797

  传真010-68552882

  邮箱czbgzysc 163.

  附件:

  1.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4.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

  6.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收益情况表]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