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对于经评估审查后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部门填写《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审批表》,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调整为“主动公开”,按程序报批后公开。
三、改进流程,优化公开平台
(九)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省、市、县税务局以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依托省税务局网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要由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政府信息与网站其他栏目存在交叉的,要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的信息为准。
省税务局应当加强对市、县税务局指导,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置,通过列表、超链接等方式丰富栏目内容,提升栏目检索功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方便社会公众快速检索、下载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十)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发布后,要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完善制度,规范申请办理
(十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列明申请接收渠道,并按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台账,对申请、办理、征求意见、答复、送达、复议和诉讼等情况予以登记并实时更新。
各级税务机关对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问题,应依法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十三)规范送达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应当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保存邮寄回执等单据。申请人要求通过平台在线回复的,应将答复告知书原件扫描后在线送达。
(十四)及时归档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一般性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五、加强领导,严格监督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十六)公开年度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规定的格式,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2月底前,各省税务局应当汇总形成全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税务总局,并通过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各市、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