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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防范化解税务领域重大风险的必然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是重要执法部门,加大力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范化解税务领域重大风险的有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依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税务系统政府信息特别是执法信息公开的合理需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让公开成为自觉,让透明成为常态,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

  二、明确职责,理顺体制机制

  (四)明确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是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税务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省、市、县税务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既要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又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

  (五)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对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公开方式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及时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要求对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等。各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税收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可以负责与其所履行相应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由各省税务局研究确定。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税务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七)建立健全公文公开的审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起草部门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拟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在文件审核中,对未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应予以退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