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24号(财税金融类0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改变由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虚开发票买单的做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出口退税抵扣应补税额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所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则出口企业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在上述情况下,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流程尚未完成。出口企业有权依法申请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有义务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应予退税的,及时退税。但在审核过程中的出口退税款,由于法定的退税程序并未完成,尚不能确认归属企业所有,企业对于尚未得到确认的权益暂时不能处置,因此不能用相应的出口退税款冲抵因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的税款。
二、关于出口退税不应冻结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有被稽查立案、上游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等情形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即可继续办理退税或解除担保。
三、关于豁免下游企业责任的建议
首先,对下游企业的责任一律予以豁免并不妥当。对于下游企业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被认定为虚开、伪造、变造或非法取得的,下游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返纳已退税款。由于下游企业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原因各异,有的是故意取得的,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一律对虚开企业的下游企业豁免责任,既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又对守法经营企业不公平。再者,按照现行规定,并非上游企业虚开,下游企业就一定不予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下游企业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下游企业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交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经核实,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做好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定、处理和复核工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