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87号(财税金融类1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建立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制度问题,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持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项发票,但一般情况下不予抵扣,若其下道环节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进项发票予以抵扣,形成全流程的抵扣链条。

  我们的意见是,相比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更加简单,纳税申报工作量更轻,征收率更低,征管要求也相对较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的征收率(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这实际上也是给予了小规模纳税人不予抵扣进项税的补偿。而且,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

  您提案的建议相当于让小规模纳税人同时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计税方法,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分别适用。此方法下,纳税人需要根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划分清楚哪些进项税允许抵扣,哪些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会大大增加工作量和财务核算的复杂度,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设计的初衷差异较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为小规模纳税人积极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助力小规模纳税人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