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3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全面推动使用电子发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税务总局2015年8月选择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试点。同年12月发布公告,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在全国正式推行电子发票。2017年3月,制发指导意见,明确电子发票推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一步规范电子发票管理,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电子发票。2018年1月,会同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统一开具,进一步扩大了电子发票的应用领域和覆盖范围。

  2018年,全国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已达43.5亿份,比2017年增长1.14倍。同时,电子发票开具份数已经超过纸质发票开具份数,约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总份数的53%。

  我局一是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基础服务。届时,我局将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所有纳税人均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安全、免费、便捷地开具电子发票。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促进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三是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发票的业务制度、数据标准、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体系,规范电子发票管理服务流程,打造形成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电子发票生态圈,有效降低全社会的电子发票管理成本。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