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259号(商贸旅游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产品进超市、入网络渠道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减税降费,降低制造业企业税费负担,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建议

  (一)增值税方面

  2019年3月20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政策对于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制造业纳税人在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改革中显著受益。同时,根据《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提案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近年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造业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一是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二是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三是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允许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四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五是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综合抵免,并将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的间接抵免层级由三层增加为五层。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关于逐渐降低企业的“五险一金”负担比例,降低用工成本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作了部署安排,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企业缴费负担减轻。同时,《方案》要求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案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以体现。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