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五)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