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8.依法服务金融领域开放,充分发挥金融法院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专门审判团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各类专项投资基金、丝路主题债券、多边融资开发合作、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问题,借鉴国际经验高效审理有关案件,支持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

  9.依法支持信息技术发展,关注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及时完善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等领域的司法政策,依法鼓励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网络互联互通,促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10.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窗口作用,贯彻“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高级别会议精神,落实《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合作研究等案件,严厉打击专利侵权、抢注囤积、攀附仿冒等恶意行为,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推动“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

  11.依法保护绿色发展,贯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生态保护大数据平台,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大力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夯实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2.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立法精神,加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最大限度维护合同效力,保持经济秩序和商业规则的稳定性,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13.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严格认定欺诈、恶意串通。在涉及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确认合同有效的法律,不让守约者吃亏,不使失信者获利,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主体互信互利。

  14.完善跨境贸易、投资中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加强“一带一路”矿业投资的环境保护示范法研究,共同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犯罪,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跨国环境问题。

  15.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应立足于请求权基础的识别、冲突规范和连接点的确定,充分说明确定准据法的理由,加强确定准据法的说理。

  16.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支持科研院校、律师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共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研究和培训,合力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及时公布适用外国法的案例,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引导当事人了解和遵守相关国家法律,降低防范法律风险。

  17.整合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构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积极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探索多渠道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

  18.积极适用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

  19.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协调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明确边境地区设立的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的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采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0.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多语言公布中国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法提供基础,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21.践行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各国国际商事法庭经验,广泛听取“一带一路”建设参与方的意见,优化国际商事法庭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