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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9]31号             2019-12-13

最高法解读《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新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新片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

  1.深刻认识新片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总基调,找准工作定位,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

  2.准确把握新片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方向。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中央交给新片区的重大任务,充分发挥新片区差异化创新的制度优势;坚持法治引领,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新片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营造新片区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前瞻性,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创新、审判机制方法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为建立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提供司法支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片区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建设现代化新城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3.依法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制度创新。人民法院要聚焦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的战略目标,充分认识新片区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保护境内外企业合法权益,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推动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建设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二、加大改革创新,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4.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对接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依法对与新片区相关的跨境交易、离岸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行使司法管辖权,鼓励当事人协议选择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管辖。

  5.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在新片区探索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调解职能;探索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国际通行商贸规则;鼓励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建立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律师为新片区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6.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支持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支持上海打造成为亚太仲裁中心。支持新片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探索司法支持国际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方法与途径。

  7.积极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权,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的调解,加大运用在线调解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