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标准。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各类市场主体年报数据汇总上传总局,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统计的数据与市场主体报送数据高度一致。《年报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厘清应当年报公示市场主体数量底数,有序实施年报数据对账对表,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强化年报数据的上报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年报数据的分析梳理。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的企业年报数据统计功能,提高统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提供多层次的年报数据分析服务。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和监测,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服务。探索运用年报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管,通过年报数据的年度比对、外部数据关联等方式,辅助确定监管重点,科学实施有效监管。

  四、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整体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总局关于2019年度年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2019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序开展、务求实效。要精心谋划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推动工作。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部门联合的原则建立与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年报。

  (二)注重协作配合。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确保无缝衔接。信用监管职能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实时跟进企业年报报送进度,做好政策解释和有关保障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部门要按照总局及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向信用监管职能部门提供取得疫苗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充装单位许可的企业名录以及许可证名称、编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企业年报宣传、督报、抽查工作。信息化建设部门根据总局下发的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等(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载),及时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三)普造宣传声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重点人群,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广泛普及年报知识,开展对未年报企业信用惩戒警示教育。发挥各类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的宣传作用,鼓励在办事窗口设立提供年报服务的自助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社会覆盖面。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要严格履职尽责,不得代替市场主体进行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违规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切实杜绝虚假年报问题。

  总局将继续实行企业年报通报制度,“抓两头、促中间”,适时对各省(区、市)企业年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省份实施约谈。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各地市企业年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将督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总局将继续在每个省(区、市)选取一个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除外)进行自主年报试点,不列入通报范围,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自主年报试点地区名单于2020年1月31日前报送总局。本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10日